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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缺陷产品的召回形式。

更新时间:2024-04-24 13: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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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有两种形式:经营者的自主召回分),即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2分)

另一种形式是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经营者召回(2分):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后进行调查,证据确凿后责令经营者召回:或者行政部门通过抽查检查等日常执法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2分)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伤害为目的。具体召回活动由生产者组织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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